姜梦怡律师亲办案例
杨XX诉曲XX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来源:姜梦怡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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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XX等五人均系死者杨某之子女,2015年11月13日晚杨某回家路上跌入水井之中,溺水而亡。杨XX等五人以近亲属名义将土地使用权出租房大连奶牛场有限公司、承包人曲荣顺告上法庭,索要丧葬费等项共计209832元。

法律分析:

一、案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定性为侵权案件,适用法律除《侵权责任法》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一般侵权都必须满足四个构成要件才有可能认定该案件涉及侵权:1、加害行为 2、损害事实的发生 3、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也是最重要的一点 4、加害人主观具有过错。也就是说对于一般侵权案件来说,因果关系的证明遵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特殊侵权根据法律规定推定有侵权事实,应由法律规定并依据法律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这类特殊侵权类型有: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4.产品责任纠纷;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认定案件构成侵权行为,接下来就是要明确侵权责任,明确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了三种形式:过错责任(其中就包括了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以及公平责任。

明确了应该承担哪一种侵权责任,那么就意味着赔偿义务人应该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侵权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就是侵权民事责任。侵权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如果出现多名行为人共同实施加害行为造成侵权法律后果,那么应为共同侵权,共同侵权就存在法律责任的分配,依据法律规定分为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仅有以下三种:1、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2、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分配过错大小时,多赔偿权利人也有过错,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减轻赔偿义务人的侵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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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梦怡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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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姜梦怡
  • 执业律所:
    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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