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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姜梦怡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7
浏览量:1841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民辖终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大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某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然,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玉枫,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1993年11月6日生,住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代理人:姜梦怡,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大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3民初10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某(大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在开庭前一天2019年3月25日才提出管辖异议,违反法律规定期间;一审法院未征询上诉人意见,未询问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有管辖权的依据及证据,而在开庭当天直接向上诉人送达管辖裁定书违反程序;上诉人挂靠在案外人某(大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名下,一某娱乐的法人及大股东持有上诉人30%股份。两公司在一处办公,一起运营及管理艺人。一某娱乐的办公地点在大连市西岗区,故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在大连市西岗区;一某娱乐旗下艺人的经纪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地均在大连市西岗区。被上诉人作为一某娱乐的签约艺人,由上诉人负责运营,案涉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地均在西岗区。本案应由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该裁定,本案由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本案中,被上诉人于2019年3月18日收到起诉书副本,于2019年3月25日提出管辖异议。而答辩期应从被上诉人收到起诉书副本开始计算十五日。故被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进行审查,依据上诉人起诉时提交的证据,作出民事裁定,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为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虽已约定,发生纠纷或争议,协商不成由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和营业执照载明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沙河口区,而被上诉人住所地在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西岗区。合同中未对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进行约定,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实际经营地在西岗区。西岗区与本案争议无实际联系。故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协议管辖无效,应适用法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凯

审判员  安静

审判员  苍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艳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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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梦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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